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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熊證強制贖回事件和到期及結算

6.1 何謂強制收回事件?

在牛熊證首個交易日與到期日前一個交易日之間任何一個交易日的任何時候,若其相關資產的現貨價或水平出現以下情況:

  1. (牛證) 等於或低於其收回價或水平;或
  2. (熊證) 等於或高於其收回價或水平。

就會發生強制收回事件。

「交易日」包括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時段。

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即自動提早到期,並立即終止買賣。

6.2 怎樣可得知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

一般而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會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牛熊證產品欄下的「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有關資料並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45分鐘內提供。有關正式的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投資者須參閱發行人在披露易網站刊發的公告。

此外,有部分發行人可能會在其本身網站登載強制收回事件發生時間。

6.3 若發生強制贖回事件,我會否收取任何付款與及如何釐定強制贖回事件估值期?

如屬「N類」牛熊證,則答案為否。若發生強制贖回事件,閣下將損失閣下的所有投資。

如屬「R類」牛熊證,則答案為可能會。若R類牛熊證於到期前強制贖回,閣下或會收取剩餘價值。剩餘價值一般根據以下原則計算:

  1. 就「R 類」牛證而言 – (掛鈎資產於強制贖回事件估值期的最低現貨價或現貨水平減行使價或行使水平)除以換股比率。
  2. 就「R 類」熊證而言 – (行使價或行使水平減掛鈎資產於強制贖回事件估值期的最高現貨價或現貨水平)除以換股比率。

就牛熊證而言,強制贖回事件估值期指於聯交所交易時段發生強制贖回事件至(並包括)下一個交易時段結束的期間。

開市前時段及早市視為一個交易時段,午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視為另一個交易時段。如屬半日市,開市前時段、早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視為一個交易時段。

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相關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6.4 我持有牛熊證,而我的經紀向我確認,我已出售牛熊證。然而,經紀其後告訴我交易因發生強制贖回事件而取消。究竟是甚麼回事?

強制贖回事件會於交易時段內隨時發生。倘若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則不會再透過自動對盤達成任何交易。此外,所有於強制贖回事件後透過人手達成的交易將被取消。

謹請留意,由於強制贖回事件與終止牛熊證交易之間或會有時間差距,即使已獲經紀確認,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達成的部分牛熊證交易或會被取消。因此,當牛熊證的交易價接近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時,投資者應審慎行事。

6.5 我可於到期日買賣結構性產品嗎?

不可以。結構性產品的到期日並不等於最後交易日。投資者只可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買賣結構性產品:

  1. 就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而言,最後交易日與到期日之間須有 3 個交收日,例如,若權證 於 6 月 23 日星期五到期,6 月 19 日星期一便是最後買賣該權證的日子(假設 6 月 19 日 至 23 日之間的 3 天均為交收日);及
  2. 就牛熊證而言,最後交易日為緊接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惟須視乎有否發生強制贖回事件,牛熊證會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提早終止,屆時該牛熊證將即時停止買賣(見常問問題1.9)。

6.6 結構性產品如何及何時結算?

目前於聯交所買賣的所有結構性產品均為歐式,並於到期時以現金結算。

就於到期日屬價內(如屬標準型權證或牛熊證),或界內(如屬界內證)的現金結算結構性產品均會自動行使而言,結構性產品持有人屆時會根據上市文件所載的條款及細則獲付一筆正數的現金結算金額。就於到期日屬界外的界內證而言,根據上市文件所載條款及細則,其持有人將獲付0.25港元的現金結算金額。

投資者將在不遲於到期日後第三個結算日收取現金結算金額(如有)。一般而言,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同為半日市,而聯交所一般會訂明有關日期為非結算日。

6.7 如何計算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的到期時結算價?

就於聯交所買賣的單一本地股份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而言,到期時結算價乃按掛鈎股份於到期日前(不包括該日)的 5 日平均收市價計算。

就於本地指數而發行的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而言,到期時結算價乃按與在合約月份倒數第二個營業日於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具有相同到期月份的相應指數期貨合約的最終結算價計算。

有關與其他掛鈎資產掛鈎的標準型權證或界內證的到期時結算價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相關上市文件。

6.8 如何計算牛熊證的到期時結算價?

就於聯交所買賣的本地股份而發行的牛熊證而言,到期時結算價乃按掛鈎股份於牛熊證到期前的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計算。

就本地指數(如恒生指數或恒生中國企業指數)而發行的牛熊證而言,到期時結算價乃按與在香港期貨交易所買賣的牛熊證具有相同到期月份的相應指數期貨合約於合約月份的倒數第二個營業日的最終結算價計算。

有關與其他掛鈎資產掛鈎的牛熊證的到期時結算價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相關上市文件。

6.9 掛鈎股份會以現金方式進行私有化以撤銷上市地位及被註銷。如我持有該等股份的結構性產品,將可取得甚麼?

發行人可選擇提早終止結構性產品。該等結構性產品的持有人將收取提早終止金額,該金額乃由發行人:

  1. 以真誠及商業合理的方式;及
  2. 如適用,參考聯交所就與掛鈎股份掛鈎的相關上市期權或期貨的釐定所釐定。根據過往個案,該提早終止金額乃按行使價與根據建議私有化項下註銷掛鈎股份的註銷價的差額計算,再按換股比率作出調整。然而,有關釐定或會因應個別基準而有分別。

6.10 若掛鈎股份於以下日期停牌或並無收市價,將如何釐定5日平均收市價?

    1. 僅於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個估值日停牌或並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於下一個估值日的收市價將用作為於該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個估值日的收市價,以便有5 個收市價用作釐定該 5 日平均收市價。
    2. 僅於第三及第四個估值日停牌或各日並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第五個估值日的收市價將用作為第三及第四個估值日各日的收市價,以便有 5 個收市價用作釐定該 5日平均收市價。
  1. 僅於第五個估值日(並非到期日)停牌或並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第五個估值日的收市價按發行人根據條款及細則作出的真誠估計釐定。該釐定將因應現行市況按個別基準作出。 過往大部分個案均使用到期日收市價。
  2. 5 個估值日各日及到期日均停牌或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5 個估值日各日的收市價乃按發行人根據條款及細則的真誠估計釐定。該釐定將參考現行市況按個別基準作出。過往大部分個案均使用最後匯報的收市價。

上文中的停牌是指掛鈎股份在收市前半小時內中斷交易。

6.11 若掛鈎股份於以下日期停牌或並無收市價,將如何釐定牛熊證的到期時結算價?

  1. 僅於原定估值日停牌或並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原定估值日後的交易日的收市價將用作為到期時結算價。
  2. 於原定估值日及緊隨原定估值日後 3 個交易日各日均停牌或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原定估值日後第四個交易日的收市價將用作為到期時結算價。
  3. 於原定估值日及緊隨原定估值日後 4 個交易日各日均停牌或無收市價 – 在此情況下,到期時結算價價乃按發行人根據條款及細則的真誠估計釐定。該釐定將參考現行市況按個別基準作出。

上文中的停牌是指掛鈎股份在收市前半小時內中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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