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何謂流通量及其為何與結構性產品的買賣相關?
流通產品具備一個買賣差價接近及足夠流通量的流通市場,可讓投資者有機會於該市場買賣結構性產品。流通量供應是結構性產品的重要特點,此乃由於其可促進投資者買賣結構性產品,否則結構性產品可能缺乏流通性(即供應或需求不足)。
大部分結構性產品於其首個上市日期均無公眾持貨量。發行人可透過指定的流通量代理人(稱為「流通量提供者」)就其產品提供流通量。在香港,流通量提供者通常稱為「莊家」。各發行人必須就其各項產品委任一名屬聯交所參與者的流通量提供者。
4.2 流通量提供者的作用是甚麼?
流通量提供者就某特定結構性產品提供報價以營造一個流通環境。該等報價計及影響掛鈎資產的現行市況,如對沖成本及掛鈎資產的流通量、差價及波幅等。流通量提供者在接獲「報價要求」時,會於聯交所的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提供流通量。其根據相關上市檔所載的服務水平如此行事。該等服務水平一般包括:
- 回應報價的最長時間——即接獲買賣報價要求後至提供買賣報價所需的最長時間;
- 買入與賣出價之間的最大差價;
- 最少報價數量;
- 報價的最短持盤時間;及
- 不予提供報價的情況。
在若干情況下,流通量提供者須主動於聯交所的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提供「主動報價」(即使投資者並無提出任何要求)(見常問問題 4.21-4.36)。
4.3 如何識別流通量提供者的報價?
各流通量提供者現時均有 95XX、96XX 或 97XX 的 4 位數字經紀識別編號以供識別。發行人的相關上市檔載有其流通量提供者的實際責任。
4.4 為何有時流通量提供者不太活躍於提供報價?
當出現結構性產品的市場流通量增加的情況時,有關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提供者可能將不太活躍於提供報價。此乃由於流通量提供者的主要作用是在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有限或並無市場流通量(如產品於聯交所新上市,而市場參與者或投資者的買賣有限或並無任何買賣時)時促進流通性,以及營造結構性產品的流通環境。倘結構性產品因其總市場流通量超過 50%而不符合資格提供主動報價,則未必有任何流通量提供者所提供的主動報價。閣下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查找結構性產品截至上一個交易日的市場流通量。
若某特定產品的市場參與者數目隨時間增長,「市場力量」有所提升,而產品亦較少倚賴流通量提供者作為唯一的流通量供應來源。故此,當某特定結構性產品有較高市場流通量時,流通量提供者的作用將會減少。此乃由於有更多投資者參與產品的買賣,使市場趨於正常。
4.5 流通量提供者是否需要維持某隻產品的價格於某個特定水平?
不需要。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支援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實際上,一如其他市場參與者,流通量提供者可按任何價格自由買賣。
4.6 發行人每次就發行結構性產品可委任多少個流通量提供者?
每個系列的結構性產品只會就有關系列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4.7 我如何可取得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提供者的資料?
閣下可按以下兩種方式取得流通量提供者的名稱及聯絡資料:
- 瀏覽香港交易所網站: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指定頁面列出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流通量提供者。
- 檢視結構性產品的相關上市檔。
4.8 我如何可要求流通量提供者提供報價?
於交易日的交易時段內,直接致電流通量提供者的指定電話號碼與其聯絡。有關何處可查找流通量提供者的聯絡資料,見常問問題 4.7。
4.9 甚麼因素影響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以及流通量提供者提供流通量的方式?
透過流通量提供者,發行人於向市場提供的報價中會計及影響掛鈎資產的現行市況(如對沖成本及掛鈎資產的流通量、差價及波幅等)。
4.10 我是否需要按流通量提供者的買入或賣出價進行交易?
不一定。結構性產品的買賣與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的買賣相似。任何投資者的買入或賣出價均可能獲其他投資者接納及據此進行買賣。閣下亦可如買賣上市股份般設置買賣指示。然而,市場上未必有足夠的興趣買賣有關結構性產品。
4.11 如獲委任的流通量提供者不再為聯交所參與者,該流通量提供者能否繼續提供流通量?如現有的流通量提供者不符合資格,發行人是否需要委任另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如獲委任的流通量提供者不再為聯交所參與者,其不能繼續提供流通量。發行人必須委任另一名流通量提供者以取代之。
4.12 流通量提供者須遵守哪些流通量提供標準?
聯交所在《產品指引》中訂明了流通量提供的最低服務水平。發行人須在其上市文件中列明該等最低服務水平,並確保符合聯交所不時公布的相關最低服務水平。流通量提供者須根據該等最低服務水平,為其結構性產品提供流通量。
4.13 何謂「回應報價」?
回應報價是提供流通量的其中一種方式,指因應投資者的報價要求,於聯交所的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提供流通量。
回應報價的標準乃為所有結構性產品而設的最低服務水平,其適用於任何可能出現的市況(不計及掛鈎資產),惟受限於上市檔所載的若干例外情況。
4.14 甚麼是回應報價的經收緊最低服務水平?
下表概述現時的服務水平。
| 服務水平 |
自2012年10月31日起實施 (註:界內證是2012年10月31日後推出的新產品) |
| 標準型權證及牛熊證的最大買賣差價 |
20 個價位 |
| 界內證的最大買賣差價 |
0.08 港元 |
| 回應報價的最長時間 |
10 分鐘 |
| 最少報價數量 |
20 個買賣單位 |
| 最短持盤時間 |
5 分鐘* *發行人可更新報價以反映掛鈎資產的價格及現行市況的變動。 |
4.15 何謂「5 分鐘的最短持盤時間」?
當流通量提供者回應閣下的報價要求時,其必須於應閣下要求在香港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公佈報價後持續保持該報價(實際上指流通量提供者必須繼續向投資者提出要約進行交易)至少 5 分鐘。這表示閣下可以於該 5 分鐘內接納該報價(即同意按該準則進行交易)(假設該報價並無失效(見下文))。
然而,謹請留意,流通量提供者或需於該 5 分鐘內因應現行市況及掛鈎資產的價格變動而調整買入及賣出價。倘出現上述情況,流通量提供者將「更新其報價」,即會於香港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公佈一個經調整的報價。
更重要的是,倘若另一名投資者在該 5 分鐘持盤時間以流通量提供者的報價進行交易,該報價將失效,如閣下有意取得流通量提供者的報價進行交易,必須重新提出報價要求。
4.16 於何種情況下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按要求回應報價?
流通量提供者於以下 10 種主要情況下無需按要求回應報價:
- 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時段(如適用);
- 於每個交易日上午交易時段的首 5 分鐘或於首次開始交易後的首 5 分鐘;
- 當結構性產品或任何掛鈎資產因任何原因暫停交易;
- 當並無結構性產品可供莊家活動進行時;
- 若該結構性產品的理論價值低於 0.01 交易貨幣單位(例如 0.01 人民幣、0.01 港元或 0.01 美元);
- 僅就牛熊證而言,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
- 僅就界內證而言,如該界內證理論價格相等於 1.0 港元,流通量提供者必須提供買入價;
- 若掛鈎資產為指數,若有關指數的期權或期貨合約的買賣出現或存在暫停或限制,或指數水平因任何原因未有如期計算或公佈;
- 當出現流通量提供者控制以外的操作及技術問題,導致流通量提供者提供流通量的能力受阻時;或
- 若出現嚴重影響發行人對沖能力的「急劇波動的市場("fast market")」(見常問問題 4.18)。
上述情況載列於相關上市檔。
以下常問問題亦就部分該等情況作出詳細解釋。
4.17 若我的結構性產品的掛鈎資產暫停交易(包括暫停直至到期),我的結構性產品將會如何?
倘結構性產品的掛鈎資產暫停交易,該結構性產品的交易亦會暫停,直至掛鈎資產恢復交易為止。投資者必須瞭解並計及因於暫停交易期間損失時間值所產生的風險。
如果掛鈎資產在結構性產品到期時仍然暫停買賣,發行人將以誠信並按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釐定應向投資者支付的結算價格。現金結算金額可能遠低於投資者的初始投資,甚至可能為零。
4.18 何謂「急劇波動的市場("fast market")」?
「急劇波動的市場」指當金融市場於短時間內經歷不尋常的價格變動及高波幅水平的情況,有關情況可導致風險及不明朗因素驟增,並可能影響發行人的對沖能力。
舉例而言,該等情況可能包括:
- 金融動盪 — 與金融動盪相關的異常波動情況 – 例如,於雷曼兄弟於 2008 年 9 月破產後期間以及 2010 年 5 月 6 日發生的「閃電崩盤」(“flash crash”)(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於當日經歷最大單日跌幅);及
- 掛鈎資產的不穩定性 — 發生導致掛鈎股份或指數的單日市價出現重大波動及 /或掛鈎資 產的流通性在極短時間內嚴重下降的事件 ─ 例如,日本於 2011 年 3 月 11 日發生地震, 導致日經指數於緊接期間大幅下挫,以及令有關結構性產品價格出現波動。
上述僅為急劇波動的市場事件的可能例子。視不同情況而言,某些市場事件或會觸發市調機制而可能引發急劇波動的市場。
一般而言,當掛鈎資產的價格於短時間內急劇轉變時,流通量提供者更加難以立刻提供報價。
4.19 發行人將如何應對導致服務中斷的系統故障?
系統出現問題及故障可影響流通量提供者按相關上市檔所載的服務水平提供報價的能力,或甚至未能提供任何報價。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發行人將盡快向市場公佈系統出現故障,並於最短時間內修復。
4.20 當結構性產品的掛鈎資產觸發市調機制當日,報價要求將會如何處理?
發行人將要在當日(包括冷靜期內)履行回應報價的責任,除非就回應報價獲得豁免(見常問問題 4.16(j)(可能和市調機制事件有關連))。
4.21 何謂「主動報價」?
主動報價指流通量提供者於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主動輸入買賣指示。發行人會在無需投資者提出報價要求的情況下,為其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作為對投資者的一項服務。主動報價可免除投資者需另行要求報價的不便,並有助提高市場透明度。
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產品指引》中「流通量供應的要求-主動報價」一節。
4.22 主動報價是否代表於整個交易日均有持續報價?
一般而言,是。然而,由於流通量提供者可能需於一段合理短暫時間內暫停提供主動報價,以因應市況或運作需要調整報價參數,故此嚴格來說主動報價不一定屬「持續」性質。
大致上,須就符合主動報價條件的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的時間不少於交易日的 90%,而每次暫停不應超過 10 分鐘。
4.23 主動報價有否設有最短持盤時間?
沒有。有別於回應報價,主動報價並無最短持盤時間。
4.24 於何種情況下發行人需要提供主動報價?
發行人僅需於「合資格時段」內提供主動報價。該時段指:
- 符合常問問題 4.25 所載條件時;及
- 不屬於常問問題 4.16 所載適用的任何豁免情況的時段。
4.25 主動報價的條件是甚麼?
發行人僅需承諾就符合以下條件(以實時基準計量)的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
- 與交投活躍資產掛鈎(見常問問題 4.27);
- 其總市場流通量為 50%或以下;
- 就標準型權證及界內證而言,到期前的剩餘時間最少為 30 日(例如 2013 年 1 月 2 日到期的權證,流通量提供者應主動報價直至及包括 2012 年 12 月 3 日);
- 僅就標準型權證而言,其價值狀況介乎 20%價內及 20%價外之間。「價值狀況」乃將掛鈎資產的現貨價或現貨水平與行使價或行使水平比較而得出;
- 僅就界內證而言,下限價(或水平)以下 20%至上限價(或水平)以上 20%;及
- 僅就牛熊證而言,掛鈎股份的現行價格與贖回價相差為 2%以上,或掛鈎指數的現行水平與贖回水平相差為 1%以上。此「合資格範圍」乃將掛鈎資產的現貨價或現貨水平與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比較而得出。
4.26 為何發行人僅會於常問問題 4.25 所載的條件下方提供主動報價?
流通量提供者為結構性產品提供報價必須視乎實際市況。發行人決定是否提供主動報價主要有以下 3 項考慮因素:
- 就需求及風險管理而言,該結構性產品是否適合;
- 影響掛鈎資產的市況(如其流通性及對沖供應)是否容許提供主動報價;及
- 影響該結構性產品本身的當前市況(如供求情況)。
4.27 我如何得知結構性產品的掛鈎資產是「交投活躍的掛鈎資產」?
「交投活躍的掛鈎資產」指本地指數(如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及合資格發行牛熊證的聯交所上市股份,即市場上擁有最高成交金額的股份。
合資格發行牛熊證的股份名單約每季更新並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投資者應注意合資格股份的更改及相關的生效日期。一隻由合資格名單剔除的股份,將自新名單生效日起不再是「交投活躍的掛鈎資產」,相關的結構性產品亦不再符合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
相反地,新加入合資格名單的股份會成為「交投活躍的掛鈎資產」,發行人將為相關的結構性產品自生效日起提供主動報價(假設該產品符合所有主動報價條件(見常問問題 4.25))。
4.28 我在何處可找到須主動報價的結構性產品名單?
閣下如欲得悉某特定結構性產品是否合資格於某個交易日的任何特定時間提供主動報價,閣下可聯絡發行人查詢該結構性產品是否符合主動報價條件。
根據截至某個交易日收市時市場數據編撰的合資格提供主動報價的結構性產品名單將包含於各發行人在下個交易日報回的每日買賣摘要內。閣下如欲使用該等市場數據作參考之用,請注意結構性產品的有關數據是歷史性的數據。
發行人每日買賣摘要所載資料將僅列出截至上一個交易日收市時的歷史數據,僅供一般指引。閣下不得假設有關資料屬準確、完備或最新。閣下不應倚賴該歷史名單作為於該每日買賣摘要所列的某隻結構性產品於任何其他時間均實際符合主動報價條件的指標。
4.29 發行人為何不會為剩餘有效期不足 30 日的標準型權證及界內證提供主動報價?
部分標準型權證(尤其是到價權證)越接近到期,其時間值可能會跌得越快,致令發行人難以為其提供主動報價。界內證越接近到期,其對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變動的敏感度越高,若掛鈎資產價格趨近上限或下限價(或水平),更不容易提供主動報價。因此,發行人僅能就並無受時間值下跌而有重大影響的標準型權證或對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變動敏感度不高的界內證提供主動報價。
4.30 何謂標準型權證的「價值狀況」?如何計算得出?為何發行人會對價外/價內程度介乎 ±20% 的標準權證及界內證提供主動報價?
「價值狀況」用作描述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與標準型權證的行使價或行使水平的關係。
就標準型認購權證而言,倘行使價或行使水平:
- 高於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則標準型權證屬「價外」;或
- 低於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則標準型權證屬「價內」。
數字上而言,標準型認購權證的價值狀況乃參考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與行使價格或行使水平的差額,除以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而計算,如下表所示。
| 行使價 |
掛鈎資產價格 |
價內/價外的百分比 |
| 80 港元 |
100 港元 |
(100 港元 - 80 港元) / 100 港元 x 100% = +20%(即 20%價內) |
| 120 港元 |
100 港元 |
(100 港元 - 120 港元) / 100 港元 x 100% = -20%(即 20%價外) |
就標準型認沽權證而言,倘行使價或行使水平:
- 低於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則標準型權證屬「價外」;或
- 高於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則標準型權證屬「價內」。
與標準型認購權證相似,標準型認沽權證的價值狀況乃參考行使價格或行使水平與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的差額,除以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而計算:
| 行使價 |
掛鈎資產價格 |
價內/價外的百分比 |
| 120 港元 |
100 港元 |
(120 港元 - 100 港元) / 100 港元 x 100% = +20%(即 20%價內) |
| 80 港元 |
100 港元 |
(80 港元 - 100 港元) / 100 港元 x 100% = -20%(即 20%價外) |
一般來說,投資者對價內或價外程度較深的結構性產品興趣較低。因此,發行人只會為價內/價外程度介乎 ±20% 的標準權證提供主動報價。
4.31 在何種情況下會暫停提供主動報價或主動報價暫時受到影響?
由於流通量提供者可能需於一段合理短暫時間內暫停提供主動報價,以因應市況或運作需要調整報價參數,故此未必能持續提供主動報價。
導致出現短暫中斷報價的普遍原因包括:
- 結構性產品的交易模式出現突變或重大變動,如一隻相對交投並不活躍的結構性產品之交投突然變得活躍;
- 有關可能影響掛鈎資產市價的媒體報導。例如盈利預測或建議派發股息出現變動;
- 若掛鈎資產或股票市場於短時間內出現異常價格變動或波幅水平甚高,導致嚴重影響流通量提供者尋求對沖或將現有對沖平倉的能力(見常問問題 4.18);
- 掛鈎股份按較一般水平更闊的買賣差價進行交易,導致結構性產品的差價超出《產品指引》中「流通量供應的要求-主動報價」一節所訂明的最高水平;
- 流通量提供者合理懷疑任何潛在的價格釐定出錯、系統問題或錯誤;
- 流通量提供者合理懷疑掛鈎資產有不尋常交易;
- 操作及技術問題(如電腦網絡中斷、遺失數據傳送、未能與聯交所連結或發行人電腦系統所產生的技術問題);或
- 流通量提供者將蒙受或預期將蒙受因其結構性產品的交易頻密程度及數量所引致的財務風險。
4.32 在何種情況下不會繼續提供主動報價?
倘某結構性產品不再符合常問問題 4.25所訂明的條件,則發行人或會於某交易日停止為該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個別發行人可主動決定繼續提供主動報價,或改為根據最低流通量供應服務水平按回應報價提供流通量。
4.33 主動報價的差價規定是甚麼?
主動報價的買賣差價較回應報價規定的最大買賣差價嚴格。經收緊的差價如下:
| 產品 |
與本地指數掛鈎 |
與交投活躍股份掛鈎 |
| 標準型權證 |
5 個差價 |
10 個差價 |
| 牛熊證 |
10 個差價 |
15 個差價 |
| 界內證 |
0.02 港元 |
0.04 港元 |
4.34 為何(i)標準型權證與牛熊證及(ii)本地指數與交投活躍股份之間的結構性產品有不同的主動報價流通量服務標準?
由於牛熊證價格一般對掛鈎資產價格的變動更為敏感,對沖該掛鈎資產的費用因而相對較高,故此牛熊證的差價較標準型權證為闊。
與交投活躍股份掛鈎的結構性產品的差價較與本地指數掛鈎的結構性產品的差價闊,此乃由於對沖本地指數的流通性較高,且在對沖交投活躍的掛鈎股份時一般需要較高費用(例如印花稅、買賣差價等)。
4.35 在掛鈎證券處於市調機制時,就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將有何影響?
投資者應留意,《產品指引》所載有關主動報價的準則原意是適用於正常市況。在不正常或異常市況中,提供主動報價或會受影響。
流通量提供者提供的報價是會反映當時掛鈎證券或指數的流通量。如掛鈎資產的流通量因引起市調機制事件的情況或市調機制本身而降低,有關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在報價數量及差價方面也或會遜於正常市況下。
在觸發市調機制後的五分鐘冷靜期內,如發行人的對沖能力因掛鈎證券或指數的不確定因素而受到嚴重影響,其有機會達不到主動報價的最低服務水平,例如無買賣報價、買賣價差變闊及報價數量減少。
同樣地,在五分鐘冷靜期後,如發行人繼續有對沖困難,流通量提供仍可能會受影響。在此情況下,流通量提供者或無法履行《產品指引》中所述的主動報價最低服務水平。
不過,發行人將盡力遵守回應報價的規定。
4.36 為何當相關資產價格或水平接近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時,發行人較難就牛熊證提供報價?
當相關資產價格或水平接近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出現較大波動。因此,發行人較難在收窄的買賣差價範圍內維持報價,尤其是當相關股票價格處於贖回價的 2%範圍內,或相關指數水平處於贖回水平的 1%範圍內時,更為困難。
4.37 某流通量提供者於回應本人的報價要求時所提供的報價的差價達 30 個價位,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其於相關上市檔所載在最大買賣差價的範圍內回應報價的責任?
有,惟屬於常問問題 4.16所述的任何情況除外。
4.38 我於 3:15 p.m. 向流通量提供者提出報價要求,但其於 3:40 p.m. 方提供報價,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其責任?
有可能,但須視乎情況而定。回應報價的最長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倘出現常問問題 4.16所述的情況,則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於 10 分鐘內提供報價。
4.39 我發現某流通量提供者為回應報價要求而提供的報價僅維持了 3 分鐘,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其責任?
不一定。例如,該報價可能被另一名市場參與者接納或出現常問問題 4.16所述情況。
4.40 我有意出售本身 1,000 個買賣單位的認購權證,並致電流通量提供者要求提供報價。即使我已獲流通量提供者回應報價,為何仍無法出售該 1,000 個買賣單位?
流通量提供者提供的報價數量受相關對沖工具(例如掛鈎資產或與掛鈎資產掛鈎的上市期權或場外交易期權)的實際流通性所限制。在此情況下,倘流通量提供者未能就閣下全部 1,000 個買賣單位的認購權證之有關對沖工具平倉(例如由於相關對沖工具缺乏流通性),則流通量提供者未必能購買閣下全部 1,000 個買賣單位的認購權證。流通量提供者承諾為最少 20 個買賣單位提供報價。
4.41 我買入了最後匯報價格(或名義價格)為 0.01 交易貨幣單位(例如 0.01 港元)的認購權證,而該匯報價格已有一段長時間無任何變動。我有意出售所有認購權證,但為何我不能自流通量提供者取得任何報價?
最後匯報價格(或名義價格)不一定與權證的實際理論價值相同。在此情況下,最大可能的原因是認購權證的實際理論價值少於 0.01 交易貨幣單位。此乃無需提供回應報價的其中一種情況。
4.42 我向流通量提供者提出報價要求,其回覆現時市場上已有流通量提供者的報價,該流通量提供者有否違反回應本人的報價要求的責任?
沒有。倘若市場上有符合最低服務水平的報價,則流通量提供者將被視為已遵守其流通量責任。
4.43 我要求流通量提供者收窄其已符合有關回應報價的最低服務水平的買賣差價,該流通量提供者是否有責任收窄差價?
流通量提供者僅需承諾符合最低服務水平。倘閣下有關收窄買賣差價的要求較最低服務水平更嚴格,則流通量提供者並無責任,亦未必會收窄差價。此乃由於買賣差價或會不時變動,或甚至因應影響掛鈎資產的現行市況(如對沖成本及掛鈎資產的流通量、差價及波幅等)而更闊。
4.44 若流通量提供者正為結構性產品提供主動報價,我是否仍可就該等產品作出報價要求?
倘若流通量提供者已提供符合《產品指引》規定有關主動報價的差價規定的主動報價,則閣下未必需另行就該等產品提出報價要求,此乃由於主動報價的買賣差價較回應報價所規定的最大差價嚴格。
4.45 我就某隻與股份掛鈎的認購權證提出報價要求。流通量提供者聲稱因恒生指數或整體市場出現大幅變動,其獲豁免提供報價。該流通量提供者聲稱獲豁免提供報價是否合理?
當出現嚴重影響發行人對沖能力的「急劇波動的市場」時,流通量提供者可獲豁免提供流通量。 有關何謂「急劇波動的市場」,請參見常問問題 4.18。
恒生指數或整體市場出現大幅變動未必會導致掛鈎股份價格出現異動及高波動性。在此情況下,流通量提供者或需向聯交所證明其對沖能力於短時間內已受價格異動所嚴重影響。
4.46 我就某隻與指數掛鈎的界內證提出報價要求。我留意到流通量提供者僅提供一個 0.93 港元的買入價,並且沒有提供任何賣出價。為何流通量提供者沒有提供任何賣出價?
在這種情況下,該界內證的價值可能為 1 港元。由於界內證的最大收益為 1 港元,因此並不鼓 勵投資者買入價格高於或相等於 1 港元的界內證,所以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提供賣出價。
4.47 我持有將於 15 日後到期與股份掛鈎的認購權證,我有意於到期前將其出售,但為何沒有為其提供主動報價?
到期前剩餘時間是提供主動報價的其中一項條件。由於閣下的認購權證距離到期不足 30 日,故此不符合《產品指引》所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在此情況下,閣下可聯絡發行人作出報價要求。
4.48 我持有行使價為 45 港元與交投活躍股份掛鈎的認購權證,而掛鈎資產的現貨價為 50 港元,是否符合為有關認購權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
發行人會為價值狀況介乎 20%價內及 20%價外之間的認購權證提供主動報價。
若掛鈎股份的現貨價為 50 港元,而認購權證的行使價介乎 40 港元(+20%)及 60 港元(-20%)之間,則符合價值狀況為 ±20% 的條件。在此情況下,由於行使價 45 港元在 ±20% 的價值狀況範圍內,故符合為閣下的認購權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惟須符合其他條件)。
4.49 我持有行使水平為 22900 與恒生指數掛鈎的認購權證,而恒生指數的現貨水平為 18300,是否符合為我的認購權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
發行人會為價值狀況介乎 20%價內及 20%價外之間的標準型權證提供主動報價。
若恒生指數的現貨水平為 18300,而認購權證的行使水平介乎 14640(+20%)及 21960(-20%)之間,則符合價值狀況為 ±20% 的條件。在此情況下,由於行使水平 22900 並不在 ±20% 的價值狀況範圍內,故並不符合為閣下的認購權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
因此,如閣下有意出售閣下的認購權證,閣下可聯絡發行人提出報價要求。
4.50 我持有下限價 100 港元、上限價 120 港元的股份界內證。掛鈎股份的現貨價現為 70 港元。發行人會否為此界內證提供主動報價?
不會,因為股份 X 的現貨價比下限價 100 港元低 20%以上。發行人僅會為掛鈎股價在下限價以下 20%至上限價以上 20%(即 80 港元至 144 港元)範圍內的界內證提供主動報價。
4.51 我持有贖回價為 50 港元的個股牛證。掛鈎股份的現貨價目前為 52 港元,發行人會否為此牛熊證提供主動報價?
發行人會為掛鈎股份的現貨價高於贖回價 2%的與股份掛鈎的牛證提供主動報價。
若牛證的贖回價為 50 港元,高於 51 港元的現貨價符合有關牛證的百分比規定。在此情況下, 由於現貨價高於贖回價 2%,故符合為閣下的牛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惟須符合其他條件,如 總市場流通量)。謹請閣下注意,當現貨價達 50 港元時,牛證將被贖回。
4.52 我持有贖回水平為 19000 與恒生指數掛鈎的牛證,而恒生指數的現貨水平為 19100。發行人會否為此牛熊證提供主動報價?
發行人會為掛鈎指數的現貨水平高於贖回水平 1%的與指數掛鈎的牛證提供主動報價。
若牛證的贖回水平為 19000,高於 19190 的現貨水平符合有關牛證的百分比規定。由於現貨水 平高於贖回水平不足 1%,故並不符合為閣下的牛證提供主動報價的條件。謹請閣下注意,當現 貨水平達 19000 時,牛證將被贖回。在此情況下,閣下可聯絡發行人提出報價要求。
4.53 我持有 1 隻符合《產品指引》規定的主動報價條件的恒生指數認購權證,為何沒有提供主動報價?
若《產品指引》中「流通量供應的要求」所載的其中一項豁免情況為適用,將不會提供主動報價。例如,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於以下情況提供主動報價:
- 理論價值低於 0.01 港元;
- 出現流通量提供者控制以外的技術故障及操作問題;或
- 掛鈎資產或股票市場於短時間內出現異常價格變動及高波幅水平,導致嚴重影響流通量提供者的對沖能力。
謹請留意,主動報價並非持續報價。閣下對流通量如有任何問題,可與流通量提供者聯絡。
4.54 我留意到發行人為不符合主動報價條件的認購權證提供報價,該報價的差價較主動報價的最大差價規定為闊。發行人有否違反主動報價規定?
沒有。發行人可按其選擇自願提供主動報價。在該等情況下,發行人不受《產品指引》所載有關主動報價的指定差價規定所約束。然而,在此情況下,發行人在回應報價要求時仍需要遵守適用於回應報價的差價規定。
4.55 我留意到流通量提供者沒有為與某隻股份掛鈎及須主動報價的界內證提供任何賣出價,並同時僅提供一個 0.97 港元的買入價。為何流通量提供者沒有提供任何賣出價?
在這種情況下,該界內證的價值可能為 1 港元。由於界內證的最大收益為 1 港元,因此並不鼓勵投資者買入價格高於或相等於 1 港元的界內證,所以流通量提供者無需提供賣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