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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風險

2.1 投資結構性產品前,我需要考慮甚麼風險?

結構性產品並非適合所有投資者。

結構性產品涉及高風險,閣下於投資前必須清楚有關風險。相關上市檔披露相關結構性產品適用的主要風險。閣下必須考慮及瞭解該等風險。閣下亦必須能承擔有關風險,包括在財政上能承擔「最差情況」下出現的潛在損失。

一般而言,主要風險包括以下各項:

  1. 無抵押 – 結構性產品並無以發行人或擔保人(如有)的任何資產作抵押,亦無以任何其他抵押品支持。
  2. 信貸風險 – 結構性產品的持有人為發行人及擔保人(如有)的無抵押債權人,其對發行人或擔保人(如有)可能持有的任何資產並無優先申索權。投資者是基於發行人/擔保人(如有)的信譽購買結構性產品。
  3. 槓桿風險
    1. 標準型權證及牛熊證 – 這兩類產品的價格通常低於掛鈎資產價格,但其價格變動程度可能遠超其掛鈎資產。雖然這些產品的潛在回報可能高於掛鈎資產的潛在回報,但在最差情況下,產品的價值或會跌至零,而持有人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金額。
    2. 界內證 – 界內證的實際槓桿比率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界內證距離到期的時間長短以及掛鈎資產現貨價(或水平)比較於行使價(或水平)上限及下限的差距。一般預期界內證於成交價接近行使價(或水平)上限或下限價(或水平)時的實際槓桿比率較高,否則於其他情況相對較低,而這些實際槓桿比率的差異於界內證臨近到期時尤為明顯。
  4. 限定的有效期 – 有別於股票,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因此具有限定的有效期。
  5. 時間值

    標準型權證及牛熊證 – 若其他因素維持不變,標準型權證的時間值或牛熊證的資金成本將隨時間遞減,直至到期日時變為零。因此,與投資掛鈎資產比較,標準型權證或牛熊證應視為相對較短期的投資產品,對掛鈎資產的走勢持強烈意見者則作別論。

    界內證 – 一般而言:

    1. 若掛鈎資產等於上限或下限價(或水平)又或介乎兩者之間,而其於到期時屬界內的機會隨時間增加,則界內證的價值會隨時間提升(因為投資者獲得界內證的時間值)。
    2. 若掛鈎資產落於上限與下限價(或水平)範圍之外,而其於到期時屬界內的機會隨時間減少,則界內證的價值會隨時間下跌(因為投資者須支付界內證的時間值)。
  6. 市場力量 – 除了決定結構性產品的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結構性產品的價格亦受其供求情況影響,尤其是當某一個現有系列結構性產品快將售罄而將會增發該系列結構性產品時。
  7. 成交額 – 高成交額不應被視作為結構性產品價格上升的指標。除市場力量外,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受多項因素影響,如掛鈎資產的價格及其波幅、到期前的剩餘時間、掛鈎資產的利率及預期股息。
  8. 第二市場可能有限 – 流通量提供者可能是某特定結構性產品的唯一市場參與者。第二市場越是有限,閣下就越難以在結構性產品到期前將其價值變現。
  9. 影響流通量服務的操作及技術問題 – 當出現阻礙流通量提供者提供流通量的操作及技術問題時,其未必可提供流通量。即使流通量提供者可在該等情況下提供流通量,其在流通量供應方面的表現亦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例如:
    1. 買入與賣出價之間的差價或會遠闊於其正常標準;
    2. 流通量提供者將提供的流通量數量可能遠少於其正常標準;及
    3. 流通量提供者的回應報價時間可能遠超於其正常標準。
  10. 掛鈎股份的公司行動 – 公司行動影響掛鈎股份的價格繼而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視乎上市檔的條款,結構性產品的細則(包括換股比率、行使價等)不一定就公司行動作出調整。由於產品性質使然,界內證不牽涉換股比率調整。

    若需作出調整,只會待所有必需參數得以釐定後才生效(稱為「生效日」)。

    掛鈎股份除淨日至有關調整生效日期間,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可能較為波動;閣下於該段期間買賣相關的結構性產品時應特別注意。此外,在該段期間到期的結構性產品將不會作出調整。

有關交易界內證及牛熊證的額外風險,請參閱常問問題 2.6。閣下在投資有關產品前應細閱結構性產品的相關上市檔。

2.2 若發行人或其擔保人(如有)(或其各自的控股公司(如發行人或擔保人(如有)為符合《上市規則》項下的合資格規定而依賴該等信貸評級))的信貸評級被下調,導致其不再符合上市規則的合資格規定,其尚未到期的結構性產品將會怎樣?

發行人的現有結構性產品仍然有效,而閣下可繼續透過聯交所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發行人必須刊發公告,交代其信貸評級被下調一事,並就其現有結構性產品繼續提供流通量及在到期時履行其結算責任。

然而,當發行人不再符合上市規則的合資格規定時,發行人將不得推出或增發結構性產品,並必須申請撤回已推出但尚未上市的結構性產品,以及撤回所有並無公眾人士持有的結構性產品。

閣下應小心留意受影響發行人所發行的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受其或其擔保人信貸評級被下調所影響。為免生疑問,倘發行人或擔保人依賴其各自控股公司的信貸評級以符合《上市規則》項下的合資格規定,該等信貸評級僅供投資者參考,且根據該等結構性產品的條款,投資者不得向相關控股公司追索。

閣下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查閱發行人/擔保人(或其各自的控股公司(如發行人或擔保人(如有)為符合《上市規則》項下的合資格規定而依賴該等信貸評級))的信貸評級。

2.3 結構性產品可否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買賣?

不可,結構性產品不可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買賣,並於下午4時收市。

不過,有些掛鈎證券合資格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買賣,而相關指數的收市水平將於下午 4 時 10 分(半日市則於下午 12 時 10 分)後確定(「合資格掛鈎資產」)。因此,結構性產品的收市 時間與其掛鈎資產的收市時間可能不同。在這情況下,雖則合資格掛鈎資產的價格(或水平) 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會波動,但投資者卻不可買賣相關結構性產品。此外,如合資格掛鈎資產 的收市價或收市水平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觸及收回價或收回水平,則有關牛熊證可被收 回,而強制贖回事件亦會發生。

2.4 結構性產品可否於觸發市調機制後的五分鐘冷靜期內買賣?

由於在觸發市調機制後的五分鐘冷靜期內,受影響的相關證券或指數並未暫停買賣而是繼續於設定的價格限制範圍內買賣,故結構性產品仍可買賣,並不受任何價格限制。閣下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查閱有關市調機制的資料。

但投資者應留意,如因市調機制所涉及事件令掛鈎資產出現不正常交易情況以致發行人難以對沖,發行人可獲豁免提供流通量的責任。在此情況下,五分鐘冷靜期內或會出現短暫沒有報價、報價數量減少或買賣差價擴闊等。詳細闡釋請參閲常問問題 4.20 及 4.35。

2.5 若發行人違約,我可否取回我的投資?

倘發行人於到期時應支付現金結算金額,但發行人未能履行其付款責任,則閣下可以無抵押債權人身份向發行人提出申索,而若產品附有擔保,亦可向擔保人提出申索。

現時於聯交所上市的結構性產品概無抵押品。此表示並無任何特定抵押或資產支持發行人或擔保人的責任。倘若發行人或其擔保人(如有)無力償債或違約,則閣下未必可收回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款項(如有)。

2.6 買賣界內證及牛熊證與買賣標準型權證相比有何額外風險?

牛熊證屬槓桿式投資,或會涉及較高風險,且並非適合所有類型的投資者。閣下在買賣任何牛熊證前應考慮閣下的風險承受程度。在任何情況下,除非閣下瞭解產品性質和所涉的有關交易成本,並有準備損失閣下的全部投資金額,否則不應買賣牛熊證,而當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觸及其贖回價或贖回水平時,即發生強制贖回事件,發行人將贖回牛熊證,並將由於發生強制贖回事件而提早到期。當N類牛熊證因發生強制贖回事件而提早到期時,其派付為零。當R類牛熊證因發生強制贖回事件而提早到期時,持有人可收取一筆為數不大的剩餘價值,但在若干情況下或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

界內證持有人可獲得預定的定額回報,有關金額視乎界內證到期時掛鈎資產水平是落於上限及下限價(或水平)範圍之內(「界內」)還是之外(「界外」)而定。因此,界內證到期時僅會出現兩種情況:如屬界內,持有人可就每證獲得1港元,如屬界外,則可就每證獲得0.25港元。基於界內證的性質,投資者應注意界內證的價格對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變動、到期日前的剩餘時間及引伸波幅等的反應可能有別於標準型權證。此外,在界內證有效期內,其價格與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或呈相同或背向的走勢,視乎掛鈎資產價格(或水平)是否高或低於上限或下限價(或水平)而定。

2.7 投資者在買賣與海外資產掛鈎的結構性產品應注意哪些額外風險?

  1. 匯率風險

    目前市場上與海外資產掛鈎的結構性產品可以人民幣、港元或美元計價、交易和結算。

    當買賣與海外資產掛鈎並以港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時,投資者或會因該產品價格及現金結算金額在產品有效期內需由相關外幣兌換為港元,而承受匯率風險。此外,當投資者買賣與海外資產掛鈎並以外幣計價(例如以美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時,若其主要資金來源為其他貨幣,即使結構性產品與海外資產的交易貨幣相同,投資者仍可能承受匯率風險。

  2. 買賣海外掛鈎資產的相關交易所的交易時段有別於聯交所的交易時段

    如海外掛鈎資產在相關交易所暫停買賣,結構性產品亦會同時暫停買賣。

    相關交易所的交易時段(按香港時間)有可能與聯交所的交易時段不同。海外掛鈎資產於相關交易所的買賣或會於聯交所的非交易時段暫停。該暫停買賣或會於聯交所的非交易時段解除並恢復買賣。

    如海外掛鈎資產於相關交易所暫停買賣,結構性產品將不會自動於聯交所暫停買賣,而在此情況下,結構性產品的市價或會大幅波動,直至結構性產品於聯交所暫停買賣為止。如海外掛鈎資產於暫停買賣後在相關交易所恢復買賣,結構性產品將不會自動恢復於聯交所買賣,而閣下將不可買賣結構性產品,直至結構性產品於聯交所恢復買賣為止。

    此外,海外掛鈎資產的交易價乃於相關交易所的交易時段內計算及公佈。謹請閣下留意,在評估海外掛鈎資產的交易價時,香港與相關交易所的所在地區的時區並不相同。海外掛鈎資產的交易價或會因應相關交易所於聯交所並無開門買賣結構性產品期間的變動而出現波動。

  3. 較少有關海外掛鈎資產的公開資料,且有關資料未必提供英文或中文版本

    有關海外掛鈎資產的公開資料或會較有關香港掛鈎資產的公開資料為少,且部分該等資料未必提供英文或中文版本。如閣下未能理解任何有關資料,閣下應徵求獨立意見。

  4. 外國稅務影響

    投資者在買賣與海外資產掛鈎的結構性產品時,可能會面臨各種外國稅務影響,從而對其整體投資回報產生不利影響。外國稅務的規定可能較為複雜,其適用性亦可能因個人情況而異。閣下應參考相關上市文件以了解外國稅務的影響(如有)及/或在投資此類產品前諮詢閣下的稅務顧問。

  5. 政治及經濟風險

    海外掛鈎資產的交易價或會受適用於該等地理區域的政治、經濟、財政及社會因素所影響,亦可能與適用於香港的該等因素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差異。此外,外國經濟亦可能與香港經濟的重要方面(如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通脹率、資本再投資、資源及自給自足等)存在有利或不利的差異。

  6. 於非交易時段發生牛熊證強制贖回事件

    與海外掛鈎資產掛鈎的牛熊證可於聯交所的交易時段外被贖回。在此情況下,牛熊證將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人通知聯交所有關發生強制贖回事件後不久暫停在聯交所買賣。香港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交易系統在發生強制贖回事件時不會自動暫停牛熊證的交易。就R類牛熊證而言,剩餘價值的估值將根據上市檔所載的條款及細則於估值日釐定。

  7. 外幣和港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之潛在差異

    i. 差價的差異

    以外幣計價的結構性產品可能會使投資者面臨更大的買賣差價(根據相關匯率的貨幣價值),從而導致更高的交易成本。以下例子說明港元和美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之間最低買賣差價的差異:

    交易貨幣 價格範圍(以交易貨幣單位表示) 最低買賣差價
    港元 0.01至0.25 0.001港元
    美元 0.01至0.25 0.001美元(約等於0.0078港元)

    ii. 最低交易價格和流通量的差異

    若結構性產品的交易價格低於0.01貨幣單位,則不可在聯交所上交易。因此,以外幣計價的結構性產品的最低交易價格(根據相關匯率的貨幣價值)可能與港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不同。以下是一個示例:

    交易貨幣 如交易價格低於以下則不可交易:
    港元 0.01港元
    美元 0.01美元(約等於0.078港元)

    除了最低交易價格外,當結構性產品的理論價格低於0.01貨幣單位時,流通量提供者並沒有責任提供流通量(見常問問題 4.16(e))。因此,以外幣計價的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可能比以港元計價的結構性產品更有限。以下是一個示例:

    貨幣
    港元理論價值
    港元
    價格
    00.010.020.030.040.050.060.070.078
    美元(0.01 美元約等於 0.078 港元)
    流通量提供者沒有責任提供流通量
    流通量提供者有責任提供流通量

2.8 我持有一隻權證,並注意到上市文件披露了發行人控股公司的信貸評級。這對我的投資有何影響?如發行人違約,我是否可向控股公司提出申索?

發行人控股公司的信貸評級須於上市文件中披露,供投資者參考,因為發行人可能依賴其控股公司的信貸評級以符合《上市規則》項下的合資格規定(例如發行人本身未獲評級的情況)。然而,控股公司並無任何合約責任為發行人提供財務支持,或履行發行人就結構性產品所承擔的責任。

不可以。如發行人違約,投資者不得向控股公司追索,僅可根據相關產品的條款及細則向發行人(及擔保人(如有))提出申索。

如上市文件披露了發行人控股公司的信貸評級,投資者應明白該評級僅供參考。投資者應審慎評估其相關性及重要性,並不應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單純依賴該評級。

2.9 高成交額是否代表某隻結構性產品受歡迎及具流通量?我應否根據成交額選擇結構性產品?

不一定。雖然高成交額可能顯示某隻結構性產品交投活躍,但未必反映可持續的流通量。

投資者應注意,交易活動可能集中於少數參與者。在此情況下,大部分成交額可能由少數投資者的交易策略所帶動,而非廣泛市場需求所致。如該等投資者改變或撤回其持倉,流通量可能迅速下降,或會令投資者難以按預期價格買賣該產品。

投資者應參閱「高交易集中度結構性產品名單」,該名單列出交易活動集中於少數投資者的結構性產品。

不應。投資者在選擇結構性產品時,不應單純依賴成交額。在評估流通量時,投資者亦應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差價、流通量提供者提供的報價數量,以及維持報價時間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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